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置交通事故时,需要遵守如下时限规定:
1、检验鉴别期限
1、需要检验、鉴别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者委托进行检验鉴别。检验鉴别应当在20日内完成,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2、当事人对结论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别结论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查鉴别的申请。申请重新检验鉴别评估的期限以一次为限,时期与检验鉴别评估时限相同。
2、尸体处置期限
1、交通事故导致职员死亡的,尸体检验完成后应当公告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经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置尸体。
2、对经核查没办法确认尸体身份的,应当在地级以上报纸上刊登认尸启示,登报后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经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置尸体。
3、发放送达期限
1、发放扣留的汽车行驶证在检验鉴别完成后5日内公告当事人领取。公告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置。
2、公安机关接到检验鉴别结果后2日内将检验鉴别的结论送达当事人。
4、事故认按期限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2、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别的事故,应当在检验鉴别或者重新检验鉴别结果确认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3、对交通肇事逃逸的事故,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汽车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4、对未查获的逃逸事故,一方当事人需要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5、对调查暂停的交通事故,在暂停缘由消除之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5、事故调解期限
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导致职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导致职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评残之日起开始,导致财产损失的,从确认损失之日起开始。
期限规定中所称日是指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
注:
1、时限中所称日是指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